一、重慶立信 告訴你根據《企業(yè)破產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公司破產清算期間,停止一切經營活動,債權人應當向破產清算組申報債權;破產管理人有權向公司債務入主張債權。對于特定抵押物,原則上應當用于承擔抵押責任,實現抵押權。破產管理人處置抵押物,應當通知抵押人,并按照《物權法》規(guī)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,不得擅自為之。同時,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(guī)定,抵押權人向破產公司主張債權的,不管公司是債務人還是抵押人,均應中止訴訟,待公司宣告破產后6個月內,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主張權利、行使抵押權。但如果抵押物價值大于債務金額,且系破產公司提供的抵押物,則破產管理人有權在依法處置抵押物優(yōu)先償還抵押權人債權基礎上,將剩余金額用于償還破產債權。